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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周末叶的封建制度——国、邑与田

 

作者:佚名 日期:2006-8-28 来源:- 点击:29 添加:阿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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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周初的分封制度,基本上是“封人”的授民制度。疆土倒不是原始分封制度下的要件。本章前节引证师酉、询二铭,列举邑人虎臣及诸种夷属,可知二人继承的祖业,以领属的部族为主要成分。邑人当指周人组成的“周人”。虎臣是虎贲士一类的亲卫,而西门夷之属,正同第五章所提的殷民六族、七族、商奄之民、怀姓九宗之类。是以到了周代末期,“授民”的特点依然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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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授民的分封诸侯,其“国”中的成分,因时而异。但一个诸侯管领的属民,至少是二分(周人及殷人),甚至是三分(周人、殷人及土著),是即杜正胜所谓“武装殖民”的邦国(杜正胜,1979A:22—31)。“国”即是由城墙围筑的防御基地。国的原意不是疆域,也不是仅指首都。《左传》隐公五年:“郑人以王师会之伐宋入其郭。……公闻其入郭也,将救之,问于使者曰:师何及?对曰:未及国。公怒,乃止。”焦循据此,以为郭以内方为国。焦氏遂以经典,“国有三解,其一,大曰邦小曰国,如惟王建国,以佐王治邦国是也;其一,郊内曰国,国语、孟子所云是也;其一,城中曰国,小司徒稽国中及四郊之都鄙夫家……是也。盖合天下言之,则每一封为一国,而就一国言之,则郊以内为国,外为野。就郊以内言之,则城内为国,城外为郊”(焦循,1888:1/13—14)。这三重意义,大约城邑为国的用法最早,而邦国的用法最晚。三重意义象征了封国成长的过程。第一步是殖民队伍的筑城邑自保;第二阶段扩充管内的领地到近郊;第三步则封国与封国接界了,界内的领土就都认为国中的土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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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国的意义在第一阶段时,国人或邑人也就是原先殖民队伍的成员及其子孙。对于分封的国君,这批人是亲信的自己人;对于当地原来的居民,这批人是统治者。君子野人有别,“先进于礼乐者野人也;后进于礼乐者君子也”,则到孔子的时代,两者之间的分野仍旧存在。杨宽以此观点,讨论乡遂制度,指出了西周及春秋时代国野两分的现象,邑与野(田)的居民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(杨宽,1965:145—165)。杜正胜则用“城邦”一词称周代的封国,国人与邑人并有问政的权力(杜正胜,1979A:29—35)。杨、杜二人都以为都邑以外的田野、聚落是在古代村社,或古代“氏族共同体”的基础上建立的农庄。这种农村,也叫做邑(杨宽,1965:124—129;杜正胜,1979A:56—64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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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诚然中国古代的城邑,具备了城市国家(城邦)的性质。李宗侗在讨论中国古代社会时,即往往引希腊罗马的古代城邦为比证(李宗侗,1954)。然而西周邦国城邑,实与希腊罗马的城邦有很大的不同。希腊罗马城邦与两河流域的古代城邦,属于同类,在统一帝国崛起前,个别的城邦都是独立的政治单元,上无统属,下无分支。西周的城邑则不然。由姬姜分封而产生的封国,固是周王朝体系中的一部分。即使原来独立的中原古国,在西周建立之后,也从此纳入王朝的体系。春秋时代,王纲不振,诸侯纷纷竞争,王朝体系已无约束力。但是这些事实上已独立的邦国城邑,均已是相当不小的领土国家,发展的方向更是走向战国的君主制的领土国家,其情形不能与希腊罗马的古代城邦相提并论。如有可以比较处,大约也只是古代城邑残留下的一些遗存(宫崎市定,1965:155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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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西周的邦国城邑,不仅上有统属,而且还下有分支。《左传》庄公廿八年,“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,无曰邑”,是以都与邑无极大的差别。邑为分封的基本单位,一个春秋时代的卿大夫有数十邑及至数百邑,不为罕见。这种邑当只是很小的聚落,可以小至十家之邑,也可以大到百家之邑(杜正胜,1979A:57—59)。春秋之初,都邑之中,有些地位特殊的邑,或因地居冲要,或因次级分封出去的小贵族较善经营,诸侯的封国之内“大都耦国”(《左传》闵公二年)的现象十分常见。《左传》隐公元年“都城过百雉,国之害也”。正是为了郑国国内有了足以与都城颉颃的大邑。《国语》“楚语上”:“国有大城,未有利者:昔郑有京、栎,卫有蒲、戚,宋有萧、蒙,鲁有弁、费,齐有渠丘,晋有曲沃,秦有徵、衙。”一个诸侯的领地内,已至少有了两层城邑,构成了行政系统的层级。晋献公派遣儿子们分别出镇重邑,“使大子居曲沃,重耳居蒲城,夷吾居屈,群公子皆鄙”(《左传》庄公廿八年)。正是反映晋国城邑的属级化。鄙,又在邑的下一级,则晋国至少有三级城邑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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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春秋时代初期的城邑层级化,在西周末叶已有其萌芽。如在第五章讨论官制时曾提过,王官中已有若干管理地方城邑的官员。“五邑”虽不知确切地望,但有金文中五邑祝、五邑走马,及五邑甸人(白川静,1970B:752,737;1971:899),也有管理“直鄙”的专人(白川静,1978A:252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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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有名的散氏盘铭,记载矢散划界事,双方参加的有司,包括“人有,眉田鲜且、、武父、西宫襄、豆人虞考、录贞、师氏右眚、小门人、原人虞、淮工虎、孝、丰父、人有荊考,凡十又五夫。正眉舍散田,土屰寅、马、人工、君、宰德父、散人小子眉田戎父、效父、襄之有橐州、焂从,凡散有十夫。”(白川静,1968C:199)廿五人中,大半系地方,如眉、豆、原、、、淮、襄,这些地名即是矢与散在接界地区的邑。尤可注意者,双方都有眉田。若不是指一方将接收地区的官员与另一方原任官交接,即是边界两方都有地名为眉的田邑。散氏盘铭中还说“眉邢邑田自桹木道,左至于邢邑封道”(同上:198)。邢邑,当即是大克鼎的“邢家田”(白川静,1969C:505)。是则邢侯旧地,改变隶属很久了:仍以邢邑为号。这个“邑”字不能再以“采邑”为解,只能作为“城邑”的意义了(伊藤道治,1975:185—195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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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伊藤道治又讨论从铭。此铭中也是土地交换的契约,牵涉十三个邑,田邑都分言:“章厥夫□从田,其邑□□□,复友从其田,其邑复言二邑从。复厥小宫□从田,其邑彶句商儿讎,复限余从田其邑竞楙才三邑州泸二邑,凡复友。复友从邑十又三邑。”(白川静,1970:615—622)田谓田野,而必须指认所系的邑名。是则田邑并不是对立两分,事实上,田属于邑,邑属于封主的“家”。田是由邑为中心展开的农耕区,而邑则是管理田野的治所(伊藤道治,1975:198—200)。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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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总之,西周的城邑,当是金字塔形的层级结构。宗周成周是顶点的大邑,诸侯的国是次级的邑,国以下有贰宗大都,有卿大夫的家邑,最下层则是直接控制田野的邑,如散氏盘、鬲从二器铭文所代表“某”地的邑,这种层级结构,与分封制度相伴而生。随着封国由中心城邑向四周扩散,一级一级的次级城邑也陆续控制了原居民的田野。城邑的扩散,在春秋时犹继续不断进行。比较西周城邑的分布、春秋城邑与东周古城遗址的分布,其变化立刻可见(图67、68、69)。然而西周的城邑分布也不是由开始即是如此的,附图所示,也是数百年演变的结果。当然,许多金文中的次级城邑及更小的田邑,事实上根本无法确定其位置,势难在附图中容纳城邑层级分化的现象,也正反映了授民的封建已渐渐转变为授土地的封建。揆以人情,诸侯在当地定居日久,不再以驻防自居。据《礼记》“檀弓”,大公封于营丘以后,“五世皆反葬于周”。第六世以后,显然已与当地“认同”了。城邑日多,田野日辟,由点而扩展为面。旧日国都与国都之间,榛莽遍布,点与点之间,不必有清楚的分界。西周末叶的封建,由《诗经》与金文的史料观之,授土地的观念,已比授民观念强烈。《诗》“大雅·嵩高”与“韩奕”两篇,都是韵文的锡命策。“嵩高”:“王命召伯,定申伯之宅……王命申伯,式是南邦,因是谢人,以作尔庸,王命召伯,彻申伯土田;王命傅御,迁其私人,……王命召伯,彻申伯土疆,以峙其粻,式遗其行。”其中固有“因是谢人”及“迁其私人”,代表授民的意义,也强调了“彻土田”,“彻土疆”的意义。“韩奕”:“王亲命之,缵戎祖考。无废朕命,夙夜匪懈,虔共尔位。朕命不易,于不庭方,以佐戎辟……奄受北国,因以其伯。实墉实壑,实亩实籍。”韩侯再受锡命,未见授民,倒是强调了对田亩与赋役的权利。两诗对于土地与人民的语气,已异于以前徵引周初策命之偏重授民了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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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西周末克氏作器传世颇多,克:“佳十又八年,十又二月初吉庚寅,王才周康穆宫,王令尹氏,友史趛,典善夫克田人。”大克鼎:“王若曰:克,昔余既令女,出内朕令,今余隹堇乃令,易女叔市,参冋悤,易女田于埜,易女田于渒,易女井家田于,以厥臣妾,易女田于康,易女田于匽,易女田于原,易女田于寒山,易女史小臣,霝龠鼓钟,易女井人,易女井人奔于。敬夙夜,用事,勿灋朕令。”(白川静,1969C:486,501—504)这二铭中,土地人民都在赏赐之列。至于锡土地的仔细明确,竟是一片一片田土列举不遗。据王国维考证,克的领土,建都渭水南岸,然而其封地远在渭北,北至泾水,奄有渭河南北,俨然岐下一个大领主(王国维,1959:887—888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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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上节曾说到散氏盘所记矢散立界约的事,铭文详记各处分界线,由一个定点分述向东、南、西三方面的界限。以封为界标,以陵泉、道路为界线,并说明邻封接界的田邑。散矢的田邑接壤比邻,界线势须清楚,然而也正因如此,才有侵夺行为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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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时代可能稍早的舀鼎,记载舀与匡争讼的事。据说“昔饥岁,匡众厥臣甘夫,寇舀禾十秭”(白川静,1968B:131)。原铭中未记寇禾经过,可能是偷粮仓,也可能是抢割田中收成。如属后者,则舀与匡领地之间的田地,也应接界,始有可能。原史料不详,未宜妄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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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琱生殷文辞佶屈,不易通读,但大意可知:格伯与琱生,以良马一乘(四匹)交换卅田的事。接下去是按行甸野,经过一串地方,地名均是山林川谷,大约也是勘定四至,然后以契约存放史官,与散氏盘的格式一样。文未谓格伯的田已“典”,当指已经“登记在案”(白川静,1967C:426—432)。此铭可谓土地买卖的证据。田地可以买卖,一则田地代表财富,二则领主己有充分的处置权。封建制度下,周王应是天下共主,一切封土的最高所有者。封君自己买卖田地,未尝不表示周王最高所有权及封建体制,己有了极大的转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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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岐山董家村新出土的裘卫诸器中,卫盉与五祀卫鼎两铭都提到“贮”或“贮田”的字眼。两铭方出现时,各家的注释即有出入(林甘泉,1976;唐兰,1976A,1976B;周瑗,1976)。大致以贮为租,唐兰主之;一以贮为贾,林甘泉、周瑗二人主之。卫盉(图70)铭文如下:“佳三年三月既生霸壬寅,王爯旂于丰,矩白庶人取堇章于裘卫,才八十朋,厥,其舍田十田;矩或取赤虎两、两、韐一,才廿朋,其舍田三田。裘卫乃彘告于白邑父、白、定白、白、单白,白邑父、白、定白、白、单白乃令参有,土邑、马单旟、工邑人服,受田:燹、,卫小子騺,逆者其飨。卫用作朕文考惠孟 宝盘,卫其万年永宝用。”(岐山文化馆,1976:27;白川静,1978A:257—259)五祀卫鼎(图71)铭文如下:“惟正月初吉庚戌,卫以邦君厉告于井白、白邑父、定白、白、白俗父曰,厉曰余执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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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卹工,于邵太室东逆二川,曰余舍女田五田。正乃厉曰,女田不。厉乃许曰余审田五田。井白、白邑父、定白、白、白俗父乃吏厉誓。乃令参有:土邑人、司马人邦、司工附矩、内史友寺刍,帅履裘卫厉田四田,乃舍寓于厥邑,厥逆疆厉田,厥东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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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疆散田,厥南疆散田,政父田,厥西疆厉田。邦君厉付裘卫田,厉叔子夙,厉有季、庆癸、燹表、荆人敢、并人倡屖,卫小子者其飨朕,卫用作朕文考宝鼎,卫其万年永宝用,佳王五祀。”(岐山县文化馆,1976:27—28;白川静,1978A:262—263)黄盛璋根据铭文口气,确定田既不是出租,也不是价购,而只是以田地交换另一片田地,或者别的物资(黄盛璋,1981A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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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黄说比较合理,因为在封建制下,土地只能由周王颁赐,不能由私人买卖。租赁制度也与西周封建的贡赋体制相当混淆,会发生领主身分变易的问题。只有交换,有买卖之实,而无买卖之名,比较能在已建立的封建制度下发生。西周分封,如第五章所述,主要发生于文武成康四代。麦鼎记载井侯的侯于井,及伯晨鼎所记侯封,都是承袭祖业。《诗经》“大雅·嵩高”与“韩奕”两篇,分记封申封韩事,也似乎是承袭。周人开辟南国,可能在汉上又分封了若干诸侯,大体言之,到了晚周时,可封的土地已封尽了。尤其畿内的领土,又加上许多防边的新来武力。分封土地己不可能。是以若干旧封君的土地,如上文所举邢侯的田,即不免改封给别人。新起的有势力的豪家大族,要获得土地,除出之交换的方式外,别无他法。交换行为刚开始时,双方必须报告执政大臣,执政们也慎重处理,派员勘查,纪录存付史官。倗生与五祀卫鼎的铭文,正说明这种手续。甚至散氏盘记载的划界,也还交付史官存案。不过,一旦这种交换事件多了,王室大臣不胜其烦,也就不能一桩桩,一件件,全经报备、勘查、存案的程序进行。同样在董家村发现的九年卫鼎,也有土地与物资的交换行为,约中既未有王官出席,甚至没有报告王室的大臣。五祀卫鼎是共王时代器,大约正是土地交易行为方兴未艾之时,遂有此过渡现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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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东方,诸侯之间是否也在进行换田易土的事,因史料不足,无法讨论。不过据《史记》“郑世家”及《国语》“郑语”,郑桓公原封在京兆,后来寄孥于虢郐之间,东迁雒东。虢郐二国无缘无故献出土地,必有所报偿,基本上当也是一种交换土地的方式。又,《左传》桓公元年,郑以壁假鲁国的许田,又以泰山之祊田易许田,所谓以壁假田,及易许田以祀周公,大致都是门面上的交代。郑鲁交换土地,是此事的实际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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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节所说,大体谓周代诸侯,已由“点”的戍守,逐渐演变成“面”的主权。诸侯成守驻防,有赖于彼此的合作。诸侯各为领有地区的主人,情形就不同了。农田开拓,一旦两片领地接壤时,比邻之间的关系,遂不免由互相支援转变为彼此竞争。周代封建网维系的秩序,于是也面监严重的考验。宗周哉内,情形更严重。地方有限,而王臣一代一代都势必占有土地,日积月累,王室直接掌握的土地,越来越少。晚周之际,边患日亟,许多新领主,原为保卫京畿的驻防,其由驻防而变成割据,对于西周王室的实际力量,当然也构成严重的影响。厉王之世,又经过一番内乱,国力受损,王室权威更受打击,宗周王畿内外所伤,东方诸侯离心离德,西周的覆亡,真可说朝不保夕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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